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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2-07-14 09:37:16阅读次数:】

皖发改公管〔2020〕705号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安局:

为巩固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健全治理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长效常治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规范招标行为

(一)落实招标人权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落实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和电子交易系统,自主组建评标委员会和委派代表参与评标等权利和义务;指导和监督招标人依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活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设定评标办法,鼓励探索采用评定分离方法开展招标。

(二)科学编制招标文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行业、分类别修订完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动态评估评标办法使用情况,指导招标人准确设定招标范围和计价规则,集中载明无效投标条款,公平约定合同主要条款及其违约责任,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评审因素,制定体现物有所值、优质优价竞争理念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潜在投标人理性参与市场竞争,遏制借用资质投标等乱象

(三)遵守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导和监督招标人严格遵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规定,在拟订和发布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时,不得抬高对投标人及其拟投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资质资格等级要求。

(四)规范业绩奖项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导和监督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科学设置对投标人及其拟投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业绩和奖项要求,不得设置超出招标项目本身规模和质量标准的业绩和奖项要求,不得利用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设置限制市场主体充分竞争的其他显性隐性的招标条件和要求

二、持续推进长效常治

(五)充分发挥交易主体和评标专家作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鼓励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环节,依法对抬高投标门槛等行为提出异议和投诉;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发现涉嫌借用资质投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涉嫌借用资质投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六)积极推进智慧监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全面提升电子化招标投标水平,加快实现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评标专家和招标投标全过程等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在此基础上,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常态化在线监测分析,自动预警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日常监督工作效率。

(七)切实加强履约监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导和监督招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与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的承包合同,加强对中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考勤管理,约束中标人自觉履行投标承诺。对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能按照投标承诺到岗履约等严重失信行为,及时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履约现场与招标投标市场两场联动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相应惩戒。

(八)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和处理投诉工作中,发现涉嫌借用资质投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恶意投诉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取证,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达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标准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及党员、公职人员的,应当及时移送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处理。依法加大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

(九)持续强化信息公开。按照谁实施、谁公开的原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借用资质投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依法在政府网站公开,并同步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

三、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十)强化部门担当。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不定期对本行业本领域常态化治理借用资质投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或者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批评,相关情况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十一)完善综合治理。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本地区行政监督部门之间、行政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协作、信息共享、联防联治工作机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共同推进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借用资质投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治理、长效常治。

(十二)推进处罚权相对集中。承担行政监督职责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快推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及时解决行政监管权与行政处罚权相分离的问题。已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改革成果。

(十三)加强协调服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确保借用资质投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持续遏制,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持续规范,招标投标效率效益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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