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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考评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休宁县 【信息时间:2022-08-04 14:26:10阅读次数:】


黄公管〔2021〕4 号

各区县公管局:

现将《黄山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考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7 月 1 日


 

黄山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考评细则


笫一条 为强化黄山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考评,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皖发改公管规【2020】10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内所有正式专家在黄山市市域范围内参与各类项目评标评审咨询等工作的 均适用本细则。

笫三条 专家管理考评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黄山市、区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项目专家管理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立专家管理考评工作联系机制。项目业主、项目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项目交易相关主体,应及时将专家在项目评标评审咨询等工作中的履职情况书面反馈至公管部门,作为管理考评的依据。

第六条 专家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方式进行,并逐项累计计算扣分。考评周期为 12 个月,自专家入库之日起计算。12 个月期满后,累计扣分分数由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归档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考评。每个项目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并在交易结果公告期满 2 个工作日内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管部门提出,公管部门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答复。专家考评工作结束后,发现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还有其他扣分情形的,公管部门应当追加考评。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 5 分:

1.迟到 15 分钟以内的;

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的;

3.其他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纪律的情形。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 10 分:

1.迟到超过 15 分钟不足 30 分钟的;

2.未按要求携带专家 ca 数字证书或者因专家自身原因造成数字证书不能正常使用的;

3.已经培训仍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评审系统的;

4.其他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纪律并影响正常评标评审秩序的情形。

5.评标评审存在明显失误但及时主动改正的。

(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 15 分:

1.迟到超过 30 分钟不足 60 分钟的;

2.无正当理由评分畸高、畸低(高或低于所有评分平均分30%)的;

3.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没有及时向监督部门反映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的;

5.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情形。

(四)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 20 分:

1.迟到超过 60 分钟的;

2.接受邀请后既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的;

3.携带手机、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评审区域的;

4.不按规定使用专家 ca 数字证书的;

5.不能独立完成电子化评标评审工作的;

6.不能独立提交评标评审意见的;

7.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投标)文件,没有提出否决意见或者否决理由不充分的;

8.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的;

9.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前提出劳务费诉求,或者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的;

10.擅自将评标评审活动中涉及的资料、数据等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的;

11.不配合公管部门工作的;

12.评标评审存在明显失误的经责令后改正的;

13.在评标评审活动中被发现申报的评标专业、评审品目与其职业经历、从事领域、工作履历等不匹配,或者没有及时变更个人信息的;

14.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迟到是指:中心城区交易项目,中心城区地域专家自确认参加评标评审后 40 分钟内无故未到达指定地点;休宁县、徽州区、歙县专家自确认参加评标评审后 1 小时无故未到达指定地点;黄山风景区、黟县、祁门县、黄山区专家自确认

参加评标评审后 1 小时 30 分钟无故未到达指定地点;黄

市市域外专家在通知约定时间内无故未到过指定地点的。(因故补抽专家同样以确认参加评标评审时间节点起算)

(五)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 40 分:

1.以建群、入群、参加社团或者其他联谊活动等方式泄露评标评审活动的时间、地点、标的、过程等信息的;

2.私下接触竞争主体,或者遇到应当回避情形不主动回避,

或者收受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竟争主体的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回避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亲属关系;

②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的;

③交易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业主代表除外);

④曾因在招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

⑤参与过交易项目前期论证活动的;

⑥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情形。

3.向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征询确定竟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竟争主体要求的;

4.暗示或者诱导竟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竟争主体主动提出澄清、说明的;

5.未按交易项目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的;

6.评标评审存在明显失误的且拒不改正的;

7.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

8.评标评审活动中,被发现个人信息造假、存在违纪违法记录以及其他符合清退出专家库情形的;

9.以专家身份从事有损专家库公信力活动的。

(六)考评周期内参评情况由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记录,包括语音电话未接听、放弃参评、长期请假情况。

1.语音电话未接听:系统拨打语音电话未接听小于等于 5次的,不扣分;5 次以上的,每次扣 1 分。

2.放弃参评:抽中后放弃参评小于等于 5 次的,不扣分;5 次以上的,每次扣 1 分。

3.长期请假:请假时长小于等于 30 天的,不扣分;30 天以上不足 90 天的,扣 5 分;90 天以上不足 180 天的,扣 10分;180 天以上的,扣 20 分。

(七)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次加 10 分:

1.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交易项目的要约邀请文件(招 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2.书面检举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书面提出意见建议被监督部门采纳的;

4.受到监督部门通报表扬的。

考评得分计算方法:累计扣分分值+加分分值。考评周期内被扣 16 至 20 分的,暂停其被抽取资格 3 个月;被扣 21至 30 分的,暂停其被抽取资格 6 个月;被扣 31 至 39 分的,暂停其被抽取资格 12 个月;被扣 40 分及以上的,直接清退 出专家库并通报至专家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笫七条  被抽取专家迟到 30 分钟以上未到达指定地点 的且未及时履行请假程序的,招标人可以按规定程序补抽。

第八条 专家有依法获取劳务费的权利。但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劳务费:

1.对应当通过专业判断开展的主观评标评审工作,需要与其他专家进行协商才能完成的;

2.接受竟争主体主动提出的与其交易要约文件(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的;

3.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前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或者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4.因个人信息变更不及时引起评标评审现场回避的;

5.存在第六条第(五)项相关情形的。

第九条 参加公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但未通过相关考试的,暂停其被抽取资格 6 个月。不按要求参加公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或者补考仍未通过的,直接清退出专家库。连续 3 个考评周期内均被累计扣分达到 20 分及以上的,清退出专家库。

笫十条 公管部门应及时将考评信息录入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予以公告,并视情况按规定录入黄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公告期限 6 个月。暂停被抽取 12 个月的,公告期限与暂停抽取时间同步。

第十一条 因专家个人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参与评标评审活动,或者专家主动申请退出的,应当退出专家库。

笫十二条 区县公管部门为确保交易项目有序开展,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关于迟到的具体标准。区县公管部门对

专家作出考评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报市级公管部门备案。市级公管部门对区县专家考评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市对区县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笫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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